来源:山东国一信认证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03 05:28:08 [举报]
涉水产品分类
1、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2、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3、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铜锌合金(KDF)、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4、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聚氯化铝检测规则
1.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氧化铝(Al2O3)、盐基度、铁(Fe)、水不溶物.pH值应逐批检验。
2.若需判定每批聚氯化铝的混凝性能,参见附录A。
3.每批产品液体应不超过200t,固体应不超过60t。
4.按GB/T 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5.液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量不少于100 mL。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800 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6.贮罐装运的液体产品采样时,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 mL.将所采样品混匀,取出约800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7.固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人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处采样,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将所采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8.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3个月备查。
9.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10.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管道分质直饮水定义
利用过滤、吸附、消毒等工艺对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为原水,进一步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
一般卫生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分质直饮水工程的选址、布局、设计、施工和安装应符合CJJ/T 110和GB50015的规定。
2.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水处理设备、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网(包括水处理材料、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卫生安全,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检测机构或具有自检能力的单位出具的符合GB/T 17219的检验报告。
3.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或停止运行30天以上,应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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